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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有償刪帖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發微博微信 亂改標題可能引火燒身
  婚外情是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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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簡介】
  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歲高級白領薑岩在遠洋天地24樓的家中跳樓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將自殺原因歸咎為丈夫的不忠。其丈夫王某隨後遭到“人肉搜索”,住處受到騷擾。更有部分網民在大旗網等網站上對王某進行謾罵、人身攻擊。王某分別起訴張某、凌雲公司、天涯在線,請求停止侵害、刪除信息、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薑岩的朋友張某披露王某的個人信息行為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凌雲公司在其經營的大旗網應當承擔刪除專題網頁、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天涯公司經營的天涯虛擬社區網在知道網上違法或侵權言論時採取了刪除與本案有關的網絡信息,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
  姚輝:本案是曾引起輿論廣泛關註的所謂博客自殺第一案,雖然原告王某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值得批評,但這並非公眾干預其個人生活的合法理由。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均屬個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制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的行為,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等問題。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孫軍工說,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
  住址不得人肉曝光
  什麼是網絡侵權?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應予支持。
  下列情形除外:
  1.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2.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3.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6.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侵權
  可以告網絡服務商
  被網絡侵權該怎麼辦?
  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
  起訴
  不用擔心匿名難找
  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採取處罰等措施。
  採證
  水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1.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
  2.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3.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雇用、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認定
  賠償
  最高可賠償50萬元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影射轉發也要擔責
  【案例簡介】
  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後轉發併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其後,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範冰冰已無戲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網絡上出現大量對範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範冰冰起訴,請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錶面陳述中(即影射),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內幕》一文以及後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 F”所指即是範冰冰。《內幕》一文系由易賽德公司主動編輯、發佈,事前未經審查、核實,故由此所產生的責任理應由易賽德公司自行承擔。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應分別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
  【法官點評】
  姚輝: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權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征,並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
  據新華社
  解讀> 大V轉發要謹慎
  解讀> 大V轉發要謹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註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註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網站侵權如何認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覆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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